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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春被定为三项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的重点示范企业

    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乌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乌市启动了“三项合同”协商签订的“百日行动”,高新区(新市区)将新疆华春投资集团定为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的重点示范企业。

    “三项合同”即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合同。2011年是乌市改善民生年,乌市党委、政府将《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全面推行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是企业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从整体上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增强员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调动员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无论是对社会的贡献上还是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都成为了新疆非公有制企业的一个典范。自成立之日起,华春集团就以企业与员工共赢、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理念,始终坚持把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的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中。早在公司成立之初,就率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履约率达到100%,员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的各种福利,都按时足额交纳。以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确保了员工的切身利益,使员工在思想上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无论市场风云如何变幻,即便在整个世界都处于经济危机的时刻,作为荣获中国关爱员工优秀企业家、新疆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的李成功总裁,以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感,心里装着员工,处处想着员工的利益,新疆华春投资集团以企业的良心,非但从不裁减员工和削减工资,而且以其完善的薪酬制度体系,保证着薪酬远高于五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同行业水平,极大的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员工将自己人生价值的实现寓于企业目标的实现之中,为此而共同奉献、和衷共济。
    新疆华春投资集团作为今年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的重点示范企业,华春企业工会将广泛征询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与建议,与华春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事项,通过集体平等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实现企业劳资双方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使和谐成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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